哪些场所应该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《建筑防火设计规范》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
(1)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、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,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/s的厂房(仓库)。
(2) 一类高层居民用建筑。
(3)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座位数**过1500个的电影院、剧场,电气火灾监控系统,座位数**过3000个的体育馆,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㎡的商店和展览建筑,省(市)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、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,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/s的其他公共建筑。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以独立式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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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过度地追求多功能,会淡化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基本任务,降低探测器的可靠性。例如不恰当地加入计量功能、防雷功能等,将可能与国家相关标准相抵触。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当企图代替现有成熟的电器附件。